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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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698656.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3元,由原告负担1807元,由被告***负担180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