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41423.88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1775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48元,由被告***负担19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金额分别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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