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丹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费用24811.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费用6347.78元。 三、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负担202元,被告***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