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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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金磊兴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金磊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偿还过借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 金144000元并支付滞纳金(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金磊兴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已预交1590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金磊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