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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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5148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00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32。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29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元,原告***承担108元。 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