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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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4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634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算)。

二、被告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2017)泰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04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登记确认的被告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苏润恒农产品有限公司、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480元,由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367800元,江苏润恒农产品有限公司、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润恒农产品有限公司、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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