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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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华磷物流有限公司 南阳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277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 被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成年,住***。 被告:南阳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裴仕海,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内乡县华磷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李春,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仁贵,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南阳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乡县华磷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瑞熠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景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