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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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金航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博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丛台金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36399.99元,罚息19949.01元,共计756349元及自2017年10月22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邯郸市博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4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2564元,由被告邯郸市丛台金航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博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