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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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尚品湘粤餐饮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驰路支行 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驰路支行借款本金4905980.84元,利息、罚息1287375.05元,并以本金4905980.84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二、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尚品湘粤餐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尚品湘粤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驰路支行对***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10104812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54元,由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尚品湘粤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