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医院
成都市三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各项损失64749.46元,并返还给被告***垫付款5408.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鉴定费7592元,合计8816元,由原告负担4408元,被告***负担440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返还给被告***款项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5
发布日期 2019-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