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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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70580元为基数补偿原告***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计4569元,由被告廊坊市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