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三和气体装备有限公司
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
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初73号民事判决;

二、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27173107.05元及利息(借期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内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2018年12月28日以后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对不能支付的借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三、***、河南三和气体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三和气体装备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2344元,由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河南三和气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2344元,由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361172元,由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河南三和气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611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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