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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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许昌金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金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534.14元、罚息(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的标准,自2018年7月28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53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的标准,自2018年7月28日计算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的许昌金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10,060,000元股权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和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145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