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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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大庆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2020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63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