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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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41409.52元及逾期利息(以1841409.5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4元,由原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02元,由被告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934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44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