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
兰州笑悦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笑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借款本金4787036.06元,并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给付截止2019年3月11日借款利息107282.34元、罚息13350.43元、复利24.16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2625%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兰州笑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律师费80000元。

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兰州笑悦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兰州笑悦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对***所有的位于兰州市金港城(金港花园)3号第三栋第1单元6层602室(房权证号:兰房(七私)产字第××号,建筑面积148.56㎡,分摊面积20.64㎡)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2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对兰州笑悦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百合系列12265kg,总价值365万元。三泡台系列16036kg,总价值498万元。蕨麻系列30561kg,总价值191万元。枸杞系列45076kg,总价值337万元。玫瑰花系列,总价值314万元,菌类系列82523kg,总价值135万元。抵押价值1840万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16万元,本金最高不超过1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222元,由被告兰州笑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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