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竹溪支行 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向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344000元; 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向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34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26元,由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