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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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9)皖08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即被告人朱茂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单位九江市银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茂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单位九江市银纺纺织品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9)皖08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乔勋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乔勋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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