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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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耿氏实业有限公司 商水县人民医院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被保险人胡道城意外身故的保险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5元。由原告负担145元,被告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