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巷子里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巷子里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8831元; 二、被告南宁市巷子里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7883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77元、保全费1414元,两项合计5291元,由被告南宁市巷子里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