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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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商丘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丘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 商丘市宏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自2015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被告***、***、***、商丘市宏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商丘市宏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商丘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在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内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 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商丘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