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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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焦作嘉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嘉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30000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焦作嘉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222元,由原告承担。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