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福建纵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4791.6元。其中应扣除***垫付***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等计2000元,实际应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2791.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附:账户名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账号14×××32);

二、***垫付***2,000元,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在赔偿款项中直接支付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计2,297.5元,由***负担385.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负担1,9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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