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莆田市捷安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莆田市捷安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49964元,并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33元,由莆田市捷安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433元,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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