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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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齐仁食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迪美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齐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迪美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7545元及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南宁市迪美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被告桂林齐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