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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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79390000721100015_00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708.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21×××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20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00135070005250403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20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793900007210116_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20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21×××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20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六、冻结被执行人陈冬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476903142c2286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2.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七、冻结被执行人陈冬英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20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八、冻结被执行人陈冬英在江西银行62×××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20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九、冻结被执行人陈冬英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5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20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