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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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日照信益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莒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盛世泽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139元,死亡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111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139元,死亡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111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7014.20元{死亡赔偿金464784元[(39549/年×20年-210000元)×80%]+丧葬费30050元(37562.50元×80%)+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300.20元[(108.35元/天×3人×5天)×80%]+交通费400元(500元×80%)+评估费480元(600元×8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126.78元{死亡赔偿金58098元[(39549/年×20年-210000元)×10%]+丧葬费3756.25元(37562.50元×10%)+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62.53元[(108.35元/天×3人×5天)×10%]+交通费50元(500元×10%)+评估费60元(600元×1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莒县天润物流有限翁事、***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6120元,由原告***、***负担426元,被告***负担3488元,被告***负担43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88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885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应支付609038.20元(111139元+497014.20元+88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应支付174150.78元(111139元+62126.78元+885元),被告***应支付3608元(3488元+120元),被告***应支付436元,各被告应将以上赔偿款直接打入原告***、***协商打入的***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23的个人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