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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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人民币21403053.29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对被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018)宜春市不动产证明第1727号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湖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湖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551.8元,由被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