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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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润鑫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鑫畅翔实业有限公司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平顶山市祥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祥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9.9‰计付;2020年6月19日后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14.85‰计付),执行时应扣除已付利息1200元。 二、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平顶山市润鑫纺织有限公司所抵押登记的不动产【鲁他项(2016)第017号】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平顶山市润鑫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由平顶山市祥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鑫畅翔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润鑫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