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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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平顶山市华冠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华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借款本金3928611.15元及截止到2019年1月14日的利息46587.71元,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对被告***、***、***、***、***、***各自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二院西侧大光明1号楼东单元西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二路南段西湖滨路北0375·首府8号楼1-3层10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新城字第××号)、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与利民路交叉口湛鱼台豪园西塔F8A0西南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位于平顶山市中兴路湛河桥北西侧湛河北路中段田园城市花园北楼21层03号东南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新华字第××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在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债务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市华冠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2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华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