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4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4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交强险赔偿款57265.5元(已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营销服务部支付的10000元)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8614.59元(已扣除***支付的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上诉人***负担23.7元,被上诉人***负担1152.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69.43元,减半收取1484.72元,由***负担715.3元,***负担769.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