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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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13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之儿媳),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财保孝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9)鄂138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12月24日14时30分,***持G型(农机驾驶证)驾驶鄂S×××××号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从广水市万事湾窑厂往刘家河,经过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水市广水××村胡家××路段,与对向车辆会车困难向后倒车时,将由程武龙持D型(已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的无号豪爵-天鹰牌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转入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学院住院治疗32天。发生医疗费108325.67元、救护车服务费4500元、医疗器具费1080元。其中***垫付医疗费108325.67元、交通费4150元。该事故于2018年12月21日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在中国人财保孝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9年6月24日经一审法院委托随州中意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人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80天,一人护理90天,营养90天;后期促进骨质生长,复查及取内固定物费用拟定8000元。 ***的被抚养人程紫涵****年*月*日出生;程紫月****年*月*日出生。***户口性质为农业,事故前在城镇生活、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致***身体损害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中国人财保孝感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给***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先由中国人财保孝感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固定工资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其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被抚养人程紫涵、程紫月抚养年限分别应为12年3个月和16年6个月合计28年9个月。***对摩托车及其他物品的损失主张,因该车辆既未经过车辆定损,亦未提交存在损失的证据,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自愿赔付***摩托车损失4000元及其他物品损失1000元,系其自愿,其行为与法不悖,予以支持。***垫付的门诊复查费700元未提交证据不予认定。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庭审举、质证情况,并结合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08325.67元、后期治疗费用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100元/天×40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68910元(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4455元/年×10%×20年)、误工费16905.20元(按照农、林牧、渔业和鉴定结论34280元/年÷365天×180)、护理费9591.0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结论(38897元/年÷365天×90天)、被抚养人生活费34674.22元(按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3996元/年×28.9年×10%÷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酌情认定为5000元;交通费6500元(救护车服务费4500元、交通费结合伤残等级和住院天数另酌定为2000元);医疗器具费1080元,合计267486.13元。由中国人财保孝感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合计12万元;剩余145486.13元由中国人财保孝感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鉴定费1900元由***承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莹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李超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沛俊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