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汇兴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7784.25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4445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2659.6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225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65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原告***负担108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注意: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汇款时请将开户行的全称写完整)。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