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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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湛峰茶业有限公司 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款104000元;原告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应向被告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税务机关开具的以松溪湛峰茶厂监控系统工程项目款183225元为额度的发票; 二、驳回原告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计2018元,由原告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4元,被告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