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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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鞍山德普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鞍山市飞龙伟业电抗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东区天时利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德普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贷款本金700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鞍山市飞龙伟业电抗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天时利医疗器械销售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判决的给付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鞍山德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