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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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衡水)工务器材有限公司 苏州市丽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通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丽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价款人民币413310.64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直接付至苏州市丽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望亭支行32×××76账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7500元,财产保全费2587元,合计10087元,由被告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经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