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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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9570元、护理费8352元、伤残赔偿金7007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162.85元、伤残赔偿金31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50308.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22.41元、误工费5568元、车辆损失费26853元,共计34443.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与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00元折抵后,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2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