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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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中鸿煤炭发运站 张家口市泰宏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沙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泰宏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