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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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晋MCXXX平板自卸挂号车所投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新绛县万马运输有限公司吊装费、维修费共计66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新绛县万马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