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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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运城市鑫之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070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8元,由原告***、***、***、***承担97元,由被告***承担7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