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济南世纪英华实验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4600元;

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误工费6390.29元;

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交通费400元;

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1577.80元;

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700元;

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350元;

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6368.93元(46368.93元-10000元);

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

十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营养费2250元;

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共计157737.02元,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负担140元,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746元;鉴定费286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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