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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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市雨利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02执3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安宁街4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晋中市吉源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1.35元。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 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