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市雨利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02执3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安宁街4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晋中市吉源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1.35元。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 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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