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归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61.81元;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及逾期管理费(罚息及逾期管理费计算方法:截止2019年5月20日,罚息及逾期管理费为12767.27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被告***负担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