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江苏恒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合计368623.64元(不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已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434元,由原告***负担64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