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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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 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借款当金3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360万元为基数,自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当金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对鑫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三、驳回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蒙城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蒙国用(2013)第00126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行使抵押权后,仍然不能清偿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五、驳回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30元,由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030元,由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