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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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5202519.0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18年11月13日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2018年11月12日后如有偿还,应予扣减)。 对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质押的专利权(权利登记号201520549005.X、201520548189.8、201520555471.9、201520548290.3、201520555196.0、201520548271.0)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建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以各自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83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负担1615元,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建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215。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建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