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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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用卡透支款3339.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透支款时止,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