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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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296008.44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296008.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的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2960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 三、被告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134元,减半收取20567元,由被告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