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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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元4,177、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9,256元、护理费3,704元、交通费126元、拖车费200元,合计18,603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负担158.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