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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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时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项下给付***赔偿款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时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项下给付***赔偿款37791.69元。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负担56元,汉宇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1728元;鉴定费2600元,由汉宇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汉宇公司漳州分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可从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